摘要:基層法官在正當司法訴訟程序中,大多通過議論解決法律問題.作為立法程序最終產品的法律和作為司法訴訟程序最終產品的司法裁決的正當性和有效性,都同樣取決于有關程序,能否滿足議論主體的對話理論所闡明的關于理性對話、商談或溝通的先決條件、前提和假設.司法過程中,基層法院主審法官扮演著法律問題解決者的角色,在基層法院各個審判組織之間陳述觀點和意見,謀求法律問題的解決,其所代表和維護的是法律問題當事者的利益.解決法律問題,做出司法判決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不僅取決于法律規范本身的正當性,也取決于規范適用的司法程序的正當性.合議、匯報、討論、請示作為基層法官處理案件的一般程序,其不僅消解了基層法官對于法律的獨斷理解與解釋,司法過程中正當程序的遵循,也構造了基層法官通過議論解決法律問題的整合解釋模式.